借款无欠条,偷偷录音做证据是否合法?

Connor 火必app下载 2024-04-18 23 0

【案例回顾】

张某与李某系多年好友,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因彼此信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合同,也未出具借条,张某承诺将于同年12月归还全部借款。

然而,到期之日,张某因故未能归还借款,李某多次催促无果,张某还说:“反正借钱时也没打欠条,没证据,不打算还了。”因张某不承认,李某便假借请张某吃饭为由进行套话。

谈话中,张某明确承认了自己借钱一事,还说当初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即使李某告到法院也不可能胜诉。李某便当场将谈话录音放给张某听,并表示若其再不还钱就将该录音作为证据诉至法院,可张某却认为,这段录音是“偷录”,是非法的,法院不会采信,甚至还扬言李某侵犯自己隐私权。

【案件结果】

本案中,李某持有的“张某承认借款”的录音可以当作证据使用,法院会采纳。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证据一般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而录音证据就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换句话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因此,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录音资料直接证明了张某的借款事实,是关键证据,张某的隐私权异议未能成立,主要是因为录音内容并未包含其个人隐私,仅涉及借款事实。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归还借款,李某作为债权人,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证明借款事实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即使是朋友之间的借款,也应当尽量形成书面合同或借条,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同时,泽达律师也提醒您,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录音作为证据时,应确保内容与案件有关,且录制过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尤其是隐私权。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论